李红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红勃:犯罪者终身不得从教
作者|李洪波
现代社会,分工越来越细,职业越来越多。在各种职业中,教师、医生、律师等职业因面对特殊对象而承担特殊责任。因此,社会对这些职业有了更高的期望。一旦出现突破职业底线的犯罪行为,他们自然会受到严惩,甚至可能被终身禁止入行。
今天,教育部公布了八起违反师德的案件。这是去年以来教育部第四次公开曝光违反师德的行为。我们注意到,在这些违法案件中,有很多教师性侵学生等刑事案件。在司法审判中,一些地方法院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的同时,也禁止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后的三至五年内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在这方面,公众可能会担心:这些人是否有可能在三年或五年后上学并再次走上讲台?其实这种担心是不存在的。对于有猥亵、强奸等犯罪行为的教师,法律严惩不贷,但同时也不会给他们再次实施类似恶行的机会。教育、刑法、未成年人保护等法律相互配合,构建全方位的惩戒预防体系。
首先,教师如果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将永久丧失教师资格。
我国《教师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的,将失去教师资格。”《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依照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据此,教师只要犯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就完全丧失教师资格,不能再次申请,害群之马将被永久开除教职。在其他特殊的职业领域,比如法律职业,也有类似的“一旦违规,终身禁止”的职业资格管理制度,比如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旦因犯罪被开除公职,就不能再踏入法律职业。
其次,失去教师资格后,从事其他教育工作也会受到严格限制。
如果一个教师因为对学生犯罪而受到惩罚,那么他服刑期满后能否回到教育领域,从事管理、技术、后勤等不需要教师资格的工作?对此,我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反职业要求具体义务的犯罪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防止再犯的需要,从刑罚执行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禁止其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三年至五年。”据此,法院不仅会对教师侵害学生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还会对未来再犯的可能性进行评估。一旦有再犯的可能,就会决定他们在刑满释放后的一段固定时间内不要再参与教育领域,尽可能地防止类似犯罪的发生。从教育管理的角度来看,在教师法剥夺了违法者的教师资格后,刑法进一步限制了其进入教育行业的机会,这是一个重要的补充和延伸。
最后,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完善,有特定犯罪记录的人可能会被终身排除在教育行业之外。
在未成年人保护问题上,国际层面的《儿童权利公约》、国内层面的《民法典》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都坚持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因此,法律不仅要严惩对未成年人的伤害,还要尽可能地预防伤害。因此,一个人一旦有性侵等具体犯罪记录,尤其是曾经当过教师的,即使法院职业禁入期结束,也很难重新进入教育行业。每个教育机构在招聘员工时,都要对申请人的犯罪记录进行最严格的查询,凡是有特定犯罪记录的一律不予录用,这既是其管理责任,也是其法定义务。目前《未成年人保护法》正在修订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其中一个重大问题。对此,《修订草案二次审查稿》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用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核查申请人是否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等犯罪记录;发现其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应当每年定期查询其工作人员是否有上述犯罪记录。如果通过询问或者其他方式发现其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辞退。”按照这一立法设计,今后任何有上述犯罪记录的人,既不能进入校园从事教师或其他教育工作,也不能进入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其他行业,如培训、护理等。
古代西方有句话,只有三种人配穿长袍,其中一种就是老师。在传统社会,长袍意味着知识、美德、地位和社会责任。教师是一个特殊的职业,尤其是中小学教师,其一言一行都会对未成年人的成长产生重要影响。优秀的老师可以造就孩子,而糟糕的老师可能会毁掉孩子,毁掉一个孩子的未来,这比伤害他的身体,抢夺他的财产还要糟糕一百倍。
教师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国家和社会对教师有着深厚的期望。每一位老师都像珍惜自己羽毛的白天鹅一样,要遵守国家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呵护孩子成长,承担职业使命,用自己的行动捍卫职业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