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能 年满14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 检察官:依然需法律特殊保护
“包某明涉嫌性侵养女”事件引发持续关注。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已派出联合督导组赴山东督导案件办理。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4月9日通报,该案于2019年10月再次立案后,开展了大量调查取证工作,目前调查仍在进行中。
围绕该事件的关注焦点之一是,女孩是否自愿,如果自愿,且发生性行为的时候年满14岁,是否就不属于强奸?对此,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部检察官王亮多次谈到“不能一概而论”。“在实践中,人们普遍认为,14岁以下的年轻女孩因为法律没有性同意,因此推断,妇女一旦年满14岁就有性同意。这种理解太简单武断了。”检察官王良说。他还指出,除了直接暴力殴打,还有威胁、利诱等。如果你假装可怜,博取同情,让未成年人陷入自责,利用你的地位与他们发生性关系,表面上看,女孩并不反抗,甚至主动自愿,但也可能被视为违背女性意愿。包某明《南窗》
王亮表示,鲍某明案目前还在查办过程中,最高检和公安部已经成立了联合督导组前往督导,相信最终会有一个清晰、客观、公正的结果呈现。他仅希望通过由这个案件引发的思考,在预防未成年人性侵害层面提供一定的参考。14岁以后有性同意吗?不符合事物发展规律,依然需法律特殊保护红星新闻:根据现有媒体报道,鲍某明和女孩在14岁之前就认识了,但女孩说他们发生关系的时候已经14岁了。有声音认为这是该男子故意钻法律的空子空。王亮:我国刑法规定,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式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应当认定为强奸。性侵害罪损害的是女性的性自主权,即作为女性,与谁发生性关系、何时发生性关系、在什么场合发生性关系、以什么方式发生性关系,女性享有自主权,这是法律对女性的特殊保护。不满14周岁的女性法律称之为“幼女”。为了进一步保护幼女,法律规定幼女是没有性同意能力的,即幼女对性行为的同意是无效的。换句话说,不管幼女同不同意,只要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为强奸,并且奸淫幼女是强奸罪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但到了14岁毕竟只是一个时间节点。难点在于,如果事后发现性关系的受害者已经14岁以上,并且有证据表明受害者没有明显反抗,甚至表现出某种主动性,这应该如何认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一概而论。实践中一般认为,因法律规定不满14周岁的幼女没有性同意能力,以此倒推,女性一旦年满14周岁就具有性同意能力了。这样的认识过于简单武断,也不符合事物发展的规律。试想一下,我们先假设一个女孩在14岁生日时对性一无所知,完全没有同意的能力。过了生日,她就能完全理解和认识性了。会突然有能力同意吗?这显然不符合常理。实际上,未成年人对性的认识需要一个时间过程,这个过程至少应当持续到其成年为止。因此,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依然需要法律的特殊保护。表面上自愿,行为人当然可以免除责任?利用优势地位迫使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也涉嫌强奸红星新闻:包某明性侵“养女”的焦点之一,是女孩是否自愿。我们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王亮: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表面来看同意、自愿甚至主动与行为人发生性关系,行为人是否就可以当然免责?确实不能一概而论。2013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侵害未成年人性犯罪的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妇女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利用其支配地位或者被害人的孤立处境,强迫未成年被害人就范。如果他们与他们发生性关系,他们将因强奸而被定罪和惩罚。”对于何谓“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意见》第9条作出了规定,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从这些规定我们看到,这里的“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的范围不限于家庭成员内部,也不以“收养”关系是否成立为必要,而注重的是相关人员对未成年人是否负有实际职责。基于非法建立的所谓“收养”关系,成年人也有帮助和照顾未成年人等特殊责任,并利用其身份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人则涉嫌强奸。这里的强迫不仅限于暴力,还包括威胁、诱惑等等。我想作出如此规定的原因,就在于制定者已经充分认识到性侵的本质。性侵害实际上是一种暴力形式,除了满足“性欲”外,性侵害的实质是权力压迫的方式,即有权势的人,利用其优势,对地位比自己低的女性的一种性的剥夺或性的霸凌。因此,比如父母对子女、教师对学生、领导对下属等等,利用其身份、地位的优势而产生的便利,通过这种便利而对女性实施控制和性暴力,导致女性处于不敢反抗、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而发生性关系的,可能涉嫌强奸罪。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展出的“互联网茧”装置艺术,意在提醒儿童警惕网络性侵。源地图
由此,我们看到尽管女孩已满14岁,但如果她是未成年人,处于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精神依赖性较强或认知辨认能力有限的弱势状态,而犯罪嫌疑人利用了这些弱势状态或者有意营造、加固这些状态,致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不知反抗与犯罪嫌疑人发生性关系的,仍然可能涉嫌强奸罪。或者,表面上看,女生并不反抗,甚至主动,但在这个过程中,如果我们发现犯罪嫌疑人利用特殊关系及其在经济、知识、地位上的优势,就会让女生陷入一种错误的认识,比如让女生认为和她发生性关系是正当的,或者觉得她是在报恩。如果行为人利用女孩陷入的这种误解并与她们发生关系,这也可能被视为违背妇女意愿的情况。红星新闻:就是说,即使女孩年满14岁但未成年,发生性关系时,女孩在口头上也同意,但如果犯罪嫌疑人是利用身份和权力的不对等,用诱骗的方式和其发生性关系,同样可以认定为强奸?王良:是的。除了直接暴力殴打,还有威胁、利诱等等。如果一些不法分子假装可怜,博取同情,让未成年人陷入自责等。,并利用自己的地位与他们发生性关系,他们也可能被视为违背了女性的意愿。受害者向施暴者表达亲密就是“自愿”?一名12岁女孩被性侵3年,称继父为“丈夫”红星新闻:有媒体报道,鲍某明出示的聊天记录显示,女孩主动向鲍表达亲昵甚至寻求依赖。如果属实,您怎么看被害人在遭受性暴力后,主动向强暴者表达亲密?王良:我认为我们可以从几个层面来看待这种现象。首先,正好印证了我们最开始说的,有些犯罪分子刻意制造未成年人对其的依赖状态,而且利用了这种依赖。其次,这是被侵害后的常见表现。有人认为这符合斯德哥尔摩综合症的症状,其实是被侵权人对加害人的异常依赖。真实案例较多,不能简单以向加害人表达亲密关系作为判断女性是否同意、自愿的依据。这可能是犯罪嫌疑人故意制造的。法律应该做的是通过找到有力的证据来揭露罪犯的伪装。小说《方思齐的初恋乐园》也有类似的表述,女人被强奸后必须承认错误。源地图
第三,女孩可能表现出的依赖,表现出的自动受虐的倾向等,恰好可以证明此类性侵案件的严重危害性。而且这类案件对于被害人的救助和心理治疗往往过程会很漫长,而且难度会很大。因为被害人已经陷入到了犯罪分子所营造出来的价值观、世界观里,完全被洗脑和操控了。红星新闻:能举个例子吗?王亮:我在经手的强奸案中,就遇到过受害者向施暴者表达亲密的情形,是一个继父奸淫女儿的案件。我女儿12岁时被继父强奸。此案从2015年到2018年持续了三年。我女儿甚至称继父为“丈夫”。女儿小学一毕业,继父就把她从母亲的环境中带走,以获得更多的机会。从开始的威胁,后来慢慢变成了引诱、利诱,如给女孩儿很多零花钱什么的。表面看来是在照顾女孩。实际上,他所做的一切,就是为了方便他继续实施强奸行为。对家庭成员的侵害呈上升趋势,母亲负有很大的监护责任决不能将未成年女儿交给陌生成年男性单独“抚养”红星新闻:近年来,你在工作中接触到的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占比是多少?王亮:相对数不多,绝对数不少。从未成年人被侵害的比例来看,并不算高;但是从绝对数来说,目前几年确实呈现增长势头。因此,我认为,对于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既不用过度恐慌,也绝对不容忽视。红星新闻:据你所知,这些性侵幼女的受害者和他们的家人有什么共同点吗?王亮:每个案件都不一样,千差万别。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包括家庭成员内部、近亲属间,以及其他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间性侵害表现出的共性。在这种情况下,往往会出现一个身影——受害者的母亲,她可能被轻称为马大哈,或者在监护中疏忽大意,不负责任,或者没有完全履行抚养和照顾孩子的义务。比如2018年,我办理过一个亲生父亲强奸13岁女儿的案件。这个女孩其实在很早的时候,就给她妈妈说过这个事,但当时这位妈妈反而责备女孩,指责女孩行为不检点。母亲应该是孩子的依靠。但母亲的这种态度会让女孩感到失望和无助,甚至可能会怀疑是否真的是自己的错,担心会影响到爸爸妈妈的关系等等,会默许或纵容继续侵权。后来女孩怀孕,父亲带女孩去医院准备生孩子,医生觉得报警不合适。类似案件的共性是,母亲和女儿同为女性,可能是女孩最信任、最能够保护自己的人,但是由于母亲的疏忽、失职、失误,甚至是指责、羞辱这样极端错误的方法,导致侵害得以继续或加大。不管什么原因,都不能把未成年的女儿交给陌生的成年男性单独“抚养”,这是完全违法的。如果真的不能抚养孩子,就要遵守法律,走相应的法律程序。因为收养法的完成过程就是公权力介入审查和干预的过程。如果符合法定程序,可能的犯罪已经在这个阀门上堵住了。犯罪分子不会觉得孩子小 保护意识要从婴幼儿开始建立一个家庭容错机制对于父母和孩子之间的沟通非常重要红星新闻:孩子如何保护自己免受性侵犯?家庭如何给孩子进行正确的性教育?王良:对于有女孩的家庭,记住一件事。你可能总觉得你的孩子还小,但想性侵的罪犯不会觉得你的孩子小。父母应该有强烈的保护意识,免受婴幼儿的伤害。王良认为,平时要畅通沟通渠道,建立容错机制,让女孩无论遇到什么情况都愿意告诉父母。源地图
其次,要懂得一些方法,亲子之间的沟通渠道一定要非常畅通,让女孩无论遇到什么样的状况都愿意跟家长说。女孩在给家长说一些事情时,家长能不能容错显得非常重要。家庭容错机制的建立,是一种家庭良好氛围的营造过程。沟通渠道是不是畅通,关键在于父母有多大的包容性。比如一个女生毁了什么东西,或者她有喜欢的人,甚至偷偷从同学那里拿了漂亮的东西,但是她觉得不对,那我来告诉你。这个时候,如果你粗声粗气的骂人,也许孩子以后什么都不会告诉你,因为她会考虑我会不会挨骂或者挨打。会被羞辱,被嘲笑等等。所以,不是说单指在遇到性侵时,我们才去考虑这些问题,而是平时沟通渠道就要畅通,容错机制要建立起来,让整个家庭建立起宽松的、可以交流的氛围。第三,有适当的技能。例如,作为技能之一,你通常可以做一些模拟。妈妈假装是成年男性,做一些动作,然后告诉孩子什么是错的,什么是坏的,什么是不允许的。通过场景模拟,让女生了解性侵,了解自我保护常识,树立自我保护意识。又如技巧之二,家长要让养成这样的观念:尽量不让孩子与异性在密闭场所单独相处。这里的异性,包括父亲、爷爷、叔叔等等。此外,不少家庭,孩子很大了都还在和父母同床睡觉,这样很不好。未成年人被性侵怎么办?错误示范:有家长为了取证 继续让女孩和侵害人发生关系红星新闻:女生被性骚扰甚至强奸了该怎么办?王亮:第一时间肯定要报警。一定要切记,把证据保留好,因为要让犯罪分子接受法律的制裁,最终靠的是证据。但是不要冒昧用错误的方式收集证据。在我办理的一起案件中,母亲发现这一情况后,为了取证,让女孩继续与袭击她的人发生性关系,并受了几处伤。如果不报警,自己收集证据,可能会造成二次伤害。这个时候应该交给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千万不要自己做主。孩子不幸遭受性侵害后,家长的态度很重要。现实中经常出现这种场景,家长闻讯后歇斯底里,边哭边打孩子。的确,对家长来说,孩子被性侵当然也是一次心理应激事件,是一个重大的心理创伤。但成年人应该调整思维,有足够的担当。这个时候,如果家长自己先崩溃了,孩子会更恐惧,受到的伤害更大,所以这时家长应当先稳住自己的情绪,尽量去安抚孩子,让孩子认识到错误不在自己,给孩子足够的安慰和安全感。同时,不要排斥心理治疗。目前我们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会根据具体情况引入专业的心理治疗师,为未成年人及其家人提供心理治疗和安慰。但是,父母往往会拒绝,认为这样做是重复过去,可能会伤害孩子。在我看来,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应该相信科学,让专业的人进行治疗和咨询。因为孩子会表现出不同的情况,都需要专业的判断。例如,孩子可能会有更多暴露的情绪,如抑郁、焦虑、易怒、强迫等。,并且可能还会隐藏自己的情绪,假装平静或者强颜欢笑,但无论什么样的心理创伤都已经被悄然掩埋。红星新闻:对于孩子开始养成独立睡觉习惯的时间,有没有建议?王良:根据每个孩子的自理能力和性格可能会有所不同。我个人的建议是孩子可以一个人睡。在他们不需要特殊护理后,他们应该考虑分床睡。尤其是像妈妈给儿子洗澡,爸爸给女儿洗澡这样的情况,我觉得上了幼儿园之后,要逐渐杜绝。此外,家长要密切关注孩子的心理和生理变化。比如这段时间,孩子突然就变得沉默,或者情绪有明显变化。还有出现衣服被撕破、身体有小伤口等情形了,家长就要引起足够的警觉。我处理过一个案子,一个小学生,她妈妈洗的内裤上有血渍,没怎么引起注意。后来,女孩被侵犯了很长时间。【王亮简介】王良,四川省天府新区成都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检察院检察员,成都检察院“梁晶晶”团队创始人,天府检察院“天府梁晶晶”团队核心成员。清华大学,法学博士。四川省政法系统先进个人、“七五”先进个人成都市第五道德模范多次荣获二等功、三等功。最高人民检察院、中央电视台《守护明天》节目主讲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法治进校园”全国巡视组讲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