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香港 《中英联合声明》对于中国治理香港没有法律拘束力
1984年12月19日,中英双方在北京谈判后签署了《中英联合声明》 此后,中英两国在《联合声明》确立的政治框架内进行合作,确保了香港的顺利回归,解决了延续100年的历史遗留问题 邓小平同志最初用来解决台湾省问题的“一国两制”构想率先付诸实践,在解决香港问题上取得了很大进展 然而,近年来,香港社会内部矛盾加剧,社会日益动荡 英美等少数国家趁机以各种方式干涉香港内政 他们把《中英联合声明》作为香港的基本法律渊源,要求中国遵守《中英联合声明》规定的义务,并利用《中英联合声明》攻击中国制定和实施《香港维护国家安全法》的措施 这些行为完全混淆了《中英联合声明》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根据《中英联合声明》,英国在回归后无权对香港提出任何权利要求。首先,《中英联合声明》本质上是英国将其非法侵占的中国领土归还中国的双边条约,英国无权对归还中国的领土保留任何权利。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根据中英三个不平等条约,香港是英国占领的中国领土。中国根据《中英联合声明》收回香港,是国际法上恢复主权的行为 根据国家领土主权原则,一个国家对自己的领土享有完全的主权和管辖权 因此,中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后,享有充分的主权和管辖权,而英国对香港不享有任何主权、管治或监管等权利 第二,中英在《中英联合声明》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和具体的,并且已经履行 《中英联合声明》共有八项条款和三个附件。中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体现在第1、2、4、5和6条以及附件2和3中 具体而言,第一条和第二条是核心条款,通过各自的声明和相互联系,阐明了中英两国对1997年7月1日香港政权交接的共识 香港政权交接后,这两条都实现了;第四条至第六条及附件二和附件三以中英联合声明的形式,规定了香港过渡期内两国的有关安排,包括中英联合联络小组的成立和运作,以及香港土地契约的处理等。 随着香港的回归和各项后续工作的完成,这些内容都得到了落实 英国权威的国际法著作《奥本海默国际法》指出,条约的完全履行只与根据条约实施的行为或通过条约获得的权利有关 据此,英国只能根据《中英联合声明》对香港在政权交接前和交接期间的行为主张权利,但无权对回归后的香港主张任何权利 综上所述,早在1997年7月1日英国将香港归还中国时,《中英联合声明》已经全面实施,根据《中英联合声明》,英国在回归后无权对香港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不构成中国对英国的义务。一些英国政客经常叫嚣,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英国有权监督中国在香港实施“一国两制” 但是,从事实和法律分析来看,《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并不构成中国对英国的义务,英国根本无权监督 第一,《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是中国政府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承诺,而不是中国对英国的义务。这些基本上是政策声明条款,充分显示中国政府给予香港高度自治的坚定态度 事实上,在《中英联合声明》签署之前,中国政府和领导人已多次郑重声明,会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 例如,1983年初,中国政府制定了解决香港问题的12项基本方针政策,反映了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的决定 又如,1984年6月22日和23日,邓小平同志会见了来访的香港工商界人士钟士元,发表了题为“一国两制”的讲话 另一个例子是1984年10月22日至23日。中共中央顾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邓小平同志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他再次阐述了根据“一国两制”解决香港和台湾省问题的原则 总括来说,《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及附件一,只是中国在香港“一国两制”政策的宣示 第二,从内容上看,《中英联合声明》第三条和附件一是关于中国治港政治法律制度的设计。从本质上讲,这属于中国的内政,不能被中国要求作为国际法中的义务 根据联合国大会1970年通过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和合作的国际法原则宣言》,每个国家都有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不受其他国家任何形式的干涉 据此,中国在香港的政治和法律安排本质上是中国的内政。如果要求中国履行内政这一国际义务,《中英联合声明》将因违反国际强制法而无效 第三,中英谈判《联合声明》的历史,也充分证明了中国在香港实行“一国两制”是内政的坚定态度 早在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同志在人民大会堂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就指出,要保持香港的繁荣,我们希望得到英国的合作,但这并不意味着香港必须继续保持繁荣。这只能在联合王国的管辖下实现 香港能否继续繁荣,根本上取决于中国收回香港后,能否实施适合中国管辖下的香港的政策 在随后的中英谈判中,虽然英国抛出了“主权换管治”、“香港共管”、英国在香港的“角色”、英国与香港的“接触”等各种主张和说辞,但中方坚决表示,在香港实行什么原则和政策,纯属中国内政 最终,英方明确表示“不打算提出任何与1997年香港整体主权和管治必须归还中国的前提相冲突的建议,也不打算建议香港特别行政区和英国政府在1997年后建立任何级别的权力或报告联系” 上述情况是中英双方最终达成联合声明的前提 中英联合声明不是中国管治香港的有效法律依据。首先,《中英联合声明》在中国国内法中没有效力 有两个不同的概念:条约对缔约国的国际法效力和缔约国的国内法效力。 条约对缔约国的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它在缔约国取得了法律效力。不应认为条约一旦在一国生效,就会成为该国国内法的一部分。相反,缔约国必须根据国内法规定的程序,将条约规则转化为国内法规则,以便条约能够在国内实施。 如何使条约具有国内法效力取决于每个国家的宪法 可见,《中英联合声明》在中国国内法中的效力取决于中国宪法的规定,宪法并不承认《中英联合声明》在中国国内法中的效力 第二,《中英联合声明》对中国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只有参考意义 早在《中英联合声明》正式签署之前,中国就已经在香港详细宣布了“一国两制”的具体方针和政策 因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根据“一国两制”的原则和政策,参照《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在听取多方意见的基础上,经过综合考虑而制定的 甚至在1999年,香港终审法院解释个别条文的目的是为了适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时,也指出《中英联合声明》和其他材料一样,只有参考意义 第三,就条约在英国的适用而言,英国是世界上采用“转化适用”最典型的国家之一 如果每一项条约规则都要在英国适用,它必须通过英国法律行为纳入英国法律体系,然后才能在英国产生法律效力 目前,英国主要通过基础立法或授权立法将条约转化为国内法 在上述两种情况下,英国国内法根据条约作出的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条约本身没有法律效力 换句话说,如果英国将《中英联合声明》制定为国内法适用,则《中英联合声明》在英国国内法中仍然没有法律效力 俗话说“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英国为何要坚持把《中英联合声明》作为香港的有效法律依据?面对香港“一国两制”的实践,要遵循的基本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两者共同构成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基础。中英联合声明不是中国管治香港的有效法律基础 总而言之,中英联合声明对中国管治香港并无法律约束力 一些英国政客多次以《中英联合声明》为由干涉香港事务,不仅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严重违反“不干涉内政”和“国家主权平等”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