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合同 每日一讲 保理合同
点击“ 张家港法院 ”关注公众号今天,我院第二人民法院法官陈景超为大家讲解了《民法典》合同编中新增的典型合同:保理合同。01保理合同简介 保理合同是此次《民法典》中新增的有名合同,之前涉及保理合同的案件都是以金融借款合同作为立案案由处理的。保理合同的基本交易结构是:卖方与买方之间发生赊销交易,卖方对买方有应收账款债权,卖方将债权转让给保理人。此种合同涉及三方主体及两个法律关系:三方主体是债权人、债务人和保理人,两个法律关系是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基础合同关系,及保理人与债权人的保理合同关系。由于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管理、催收、坏账担保等功能,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转移给应收账款受让人,由保理商承担征信、会计管理、催收等工作,节省了债权人的管理成本和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就保理而言,保理收费不仅包括保理费,还包括应收账款管理费和发票处理费,应收账款以一定的折扣进行转让。如果账户能全部收回,差额会很大。因此,债权人、债务人和保理商都是受通过保理合同融资或担保的利益驱动的。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保理合同从保理商处获得融资和担保。处理重复保理的具体法律规定那么,债权人可能会对应收账款进行多次融资,而之前并没有关于如何处理多次融资的法律规定。《民法典》第768条“多元保理的结算顺序”的规定填补了这一空空白,是保理合同中最大的亮点。该条规定如下: 应收账款债权人就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致使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已经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取得应收账款;均已经登记的,按照登记时间的先后顺序取得应收账款;均未登记的,由最先到达应收账款债务人的转让通知中载明的保理人取得应收账款;既未登记也未通知的,按照保理融资款或者服务报酬的比例取得应收账款。第768条的解释 也就是说,对同一笔应收账款,多个保理人主张权利的,按照登记优先于通知的原则处理,如果均未登记或者均未通知的,多个债权人按照比例受偿。在该条规定出来之前,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征信中心进行应收账款登记起到的仅是公示作用,属于一种操作规范,并非效力性规定,它不象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那样具有设立担保物权的法律后果,因此保理人并不全然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作为必要流程之一。第七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明确了登记与未登记融资的不同赔偿后果,确定了保理业务的登记效力,可以促进保理业务完善企业登记,减少企业多次转让和重复融资应收账款的失信行为,增加保理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促进保理市场健康发展。需要注意的是,保理商在登记应收账款转让时,必须尽可能准确、详细地描述应收账款,使应收账款债权具体化,防止因表述不清而丧失法律效力。
-结局-
原标题:《每日一讲 | 保理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