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鸭 被吃掉的宠物鸭 伤害如何衡量
原创 詹青云 看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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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种种的平衡之下,当伤害真的发生的时候,能够被用来补偿的金钱,能够用法律的手段去争取到的东西,仍然是非常有限的。这确实是一个悲剧,注定了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补偿。法律再怎么努力,也一定和理想状态有差距,必须在不同群体的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和取舍。"7月2日,王在微博上发布了《寻鸭启示录》。她最好的朋友的鸭子“吉吉”被寄养在家乡,一只宠物鸭被带走杀死,当作普通的鸭子吃掉。
这件事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判断鸭子有主人,构成盗窃。
有人觉得如果这个大妈她真的只是顺手牵羊,把一只好像没有人看管的鸭子给拿走了,她真的就是突然想吃一只鸭子,然后就要因为“盗窃数额较大”坐三年的牢,是不是有点过了?但是对于主人来说,宠物被偷了,甚至被吃掉了。这个伤害值多少?其实也很难衡量。与此同时,仅仅因为偷拿鸭子的大妈的主观意识,意识不到这只鸭子的价值,她就可以不用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吗?文字|詹青云来源 |1.如何衡量被盗窃物品的价值?如果鸭子是被偷的,按照很多网友所说的“这只鸭子是价值不菲的科尔鸭,涉案金额近万元”,已经达到了刑法中盗窃罪的处罚标准。盗窃罪有定罪和量刑的标准,涉案金额要超过1000元,不是所有的小偷小摸、顺手牵羊都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得是数额较大,或者是多次盗窃,有其他的行为,比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等。涉案金额将直接影响量刑标准。如涉案金额1000元至3万元,量刑不满3年;3万至10万的,可以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重的,涉案金额达到30万的,可以处10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核心问题就变为:“我们如何去衡量这个所谓的盗窃案当中的涉案金额,被盗窃的物品的价值?”也就是这只被偷走的鸭子,我们如何衡量它的价值?至少有三种不同的标准。一个是客观标准,市场上的鸭子值多少钱。这种品种的健康鸭,在流通中有什么价值?第二个标准是主观的。假设大妈真的是一个小偷,从主观出发,这个窃贼在偷这只鸭子的时候,她所判断的这只鸭子的价值,或者这只鸭子给她带来的价值有多少?从鸭阿姨的表现来看,她并没有选择带吉吉去市场卖,而是当成普通的鸭子吃了。她没有意识到这只鸭子是珍贵的品种,在市场上可能有很大的流通价值。她可能只是把它当成一只普通的肥美可爱的鸭子,也就是一只鸭肉的价值。还有一个也是主观的衡量价值,就是受害人,这个鸭子的所有者,它原来的主人。对于主人来说,这只鸭子被偷窃,还被人吃掉了。客观地说,大家失去的是一只鸭子,他需要买一只新的鸭子。但是原鸭对他的价值很难用金钱来衡量。我想可能所有养过宠物的人都能够理解,宠物对于这个家来说,它可能是一个家庭成员,它可能是我们非常好的朋友。在人和宠物的关系当中,它的主要的价值不是它作为一个财物的价值,不是它可以拿去贩卖的价值,而是人和它所产生的情感连接,在它的身上所倾注的心血的价值。主观价值很难衡量,即使是客观价值,如果鸭子真的值一万元,也符合盗窃标准。把它拿走的阿姨,她可能会坐牢三年。会让人觉得是“不当犯罪”,处罚过重。她看到这只鸭子,确实没想到它这么贵,这可能是在相应的环境和人群当中的普通人的看法。最后,可以根据一个折中的标准和社会普通人的常识来判断这只鸭子值多少钱,并在此基础上讨论涉及的金额。但主人那种无以言表的愤怒,和难以用金钱去衡量的损失,又如何弥补呢?这是因为,与一般财产相比,宠物不应该被视为一种财产。我们对宠物有感觉。很多人呼吁将盗窃宠物作为一种特殊的犯罪行为单独列入《刑法》,单独作出特殊的量刑处罚。这件事情已经呼吁了很久了。但是把它当做一个严肃的议题去讨论,讨论“是不是给盗窃、伤害宠物一个特殊的罪名”,是这两年才有的事情。去年英国的议会才有过辩论。多哥
2.你想适应不同的认知吗?这可能暴露出来一个更加根本的问题,社会中不同的群体对于一个物品的价值,有认知的不同、判断的不同。我们是不是应该迁就不足的认知,在量刑上予以适当的宽容?比如2003年,几个工人翻墙进了北京农林科学院的一个果园,然后吃了几串葡萄。从这几个务工人员的主观出发,“可能只是渴了,看到这个葡萄很可爱,就把它摘下来吃了,吃几串葡萄而已”,很难把它想象成是一个严重的偷窃行为,或者触犯盗窃罪的行为,虽然它是不对的。但是那些葡萄被农林科学院精心培育了10年,价值40万。盗窃罪按涉案金额有不同程度的量刑,40万价值的量刑可以是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如果真的按照客观标准来判,几个农民工吃几串葡萄就要坐牢十几年。人们会觉得这个社会对他们太苛刻太残忍了。这句话是不是太严厉了?可是假设这种葡萄就只培育出了这几串,科学院的科学人员他们10年的心血就白费了,也是不是对他们挺残忍的?事实上,这种情况在法律上相当常见,即盗窃或破坏财产的一方获得的利润与另一方遭受的损失在数量上不成正比。比如一个小偷去偷高速路的护栏,只是为了卖废铁,或者他偷了高压线,只是为了卖线里的铜丝。他所获得的金钱价值可能是非常有限的,但是他造成的损失可能是非常严重的,可能是车祸伤亡的损失,可能是一个地区的电力供应的损失,这种不匹配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法律在量刑时必须考虑不同群体的不同认知或社会的普遍认知,但很难真正用客观价值衡量人的行为。做同一件事,目的不同,行为性质的严重程度应该不同。所以在种种的这些平衡之下,能够真正做出的补偿是非常有限的。而我们真的能够做到的事情,还是得去尽力保护那些对我们来说非常珍贵的东西。虽然别人可能只是觉得它是一串普通的葡萄,一只普通的狗,一只普通的鸭子,但我们只能加强对它们的保护,好好珍惜和保护它。这才是社会效益最大化的途径。3.伤害应该如何衡量?这起事件背后还反映出法律里常常遇到的更多更深刻的问题:伤害该如何衡量?盗窃只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更普遍地说“伤害应当以谁的标准,以什么样的标准,主观还是客观的标准来衡量?”在《侵权责任法》中,一方当事人的身体和财产权益受到侵害。如何衡量对该方的货币补偿?在陪审团制度中,钱的多少通常由陪审团决定。比如小说《天使的愤怒》其中的一个案子,一位叫康尼的女孩,她被一个大巴车撞伤四肢截肢。这是对人的身体造成的伤害,这个金钱如何补偿?首先,它不可能是金钱可以补偿的东西。谁会愿意为了一笔钱放弃自己的四肢?至少大多数人不应该。随后,陪审团最终做出了天价的判决,但在衡量货币补偿的过程中也表现出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涉及到《侵权法》中的三大类财务赔偿:第一类:象征意义上的补偿“我告你并不是图你的钱,并不是我真的遭受了物质上的损失,我就是为了分一个是非对错。”比如你无故侮辱我,或者侵犯我的私人领地,你做我的歌谣,我只要你道歉,然后象征性地赔偿我一块钱。多少不重要,我们只是想分清是非。第二类:惩罚性的赔偿比如有一个案例,麦当劳的咖啡太热,一个老太太被烫伤了。因为这类事件具有普遍性,而且麦当劳故意隐藏数据,对公共安全造成了隐患等。,已经处理了一笔过高的赔偿。这个赔偿的核心目的,除了补偿受害人所受到的伤害,也是为了制止预防这些事情在未来再发生。第三类:补偿性赔偿除了这两种,一个极少一个极多的赔偿,大部分情况下的赔偿是补偿性的赔偿。衡量因为过错方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伤害,然后用金钱的形式加以补偿。此时,我们衡量遭受的具体伤害或损失。在英语中,这种赔偿的目的是让原告重新完整。把他“放回”到侵权事件发生之前的地方,好像一切都没有发生过,这样就算叫做补偿了。就像挖了一个坑,现在把这个坑填平,让一切回到最初的样子。问题是很难回到原来的状态。第一,很多东西没有办法用钱来补偿。比如开头提到的偷“吉吉”事件,侵害的是他人的财物。但鸭子不仅被偷了,而且还被吃了,是把这个财物给毁坏了。比如某电器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引发了火灾,烧毁了整个房子。最后,计算一下烧房子应该付多少钱。有些东西可能很值钱,我的笔记本电脑值多少钱,电视和冰箱等等。第二,有一些东西可能是无价的。比如前任留下的十封情书,对我特别重要、永远也无法挽回了,但是那几张纸可能是没有价值的。海边的曼彻斯特
我记得刚去法学院读书的时候。有第一节课老师做一个测试,测试有没有做律师的天赋:你现在代理一户人家去向保险公司索赔,他们整个房子都被烧了,你现在应该强调什么?一般大家都强调最值钱的家具和物品。我的一个同学很有才华。他站起来说:“应该强调的不是房子,而是他们的家。”。这是在向那些可以决定赔偿金额的陪审团强调,有些事情是不能用金钱赔偿的,只能尽可能的赔偿。4.单边承诺需要兑现吗?回到开头,这件事情能够引发这么大的关注,是因为王珞丹作为公众人物的影响力,发出了这则微博。假设这个悲剧没有发生,鸭子没有被吃掉,被及时发现,有人真的把鸭子送回来了。王有没有法律义务,像她在微博悬赏中所说的“谁送鸭子回来,就提供十只北京烤鸭”,真的送这十只北京烤鸭?从道德上,大家应该都会同意说,“这是一个人的诚实信用,特别是作为公众人物,没有任何理由不去兑现这样的承诺,她会兑现的”。但是王有没有法律义务这么做呢?如果这个鸭子是一只走失的鸭子,然后被人捡到,按照这个悬赏的规定送了回来。那么她不仅有道德、信用上的义务去兑现这个承诺,也有法律上的义务去兑现这个承诺,这是《民法典》317条规定的。根据《民法典》,还有一个概念叫做“善意受让人”。假设有人偷了鸭子,或者找到了,但是这个人意识到鸭子很值钱。他没有选择吃,而是卖给了别人。另一个人真的出了很多钱,比如花了1万块钱把这只鸭子给买了。这个“善意受让人”并没有偷、没有抢,他是花钱买的。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原主人得付出合理的费用,才能把这个鸭子给领回来。但当他付了这笔钱之后,可以向这个把鸭子卖掉的人追偿这笔钱。假设一个好心人发现了这只鸭子,但是这个人没有刷微博。他没有看到这个奖励通知,但出于好心,他找到了主人并归还了鸭子。过了两天,有人提醒他说,谁把这个鸭子捡到的话,就能拿十包北京烤鸭,他才意识到有这个微博上“悬赏令”的存在。他可不可以再去向这个失主,向王珞丹或者向她的朋友追讨那十包北京烤鸭呢?这个问题更有意思。它涉及到合同法的根本问题。从一般的法理上来说,当她在微博上发布这样一个“悬赏令”的时候,可以被认为是一个单方面合同。单边合同与双边合同的区别在于,双边合同是指双方就对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而单边合同只规定了一方,即邀请方的义务。王珞丹的“邀请”是开放式的,所有满足了她这个合同当中所规定的行为的人,都可以要求她,也就是发出邀请的这一方,兑现她单方面承诺的义务。就是任何人把这个鸭子还回来了,她都应该给人家北京烤鸭。但是如果这个人没有提前看到这个微博,他就把鸭子退了。这时,我们可以想,这个合同已经订立了吗?这就涉及到合同构成的四要素了。首先,一方发出邀请。第二,对方接受邀请。第三,双方都付出了代价,证明这不是单方面的赠与。第四,双方均有受本合同或法律约束的意思表示。当王珞丹在微博上发出这个悬赏通知的时候,可以被视为发出了一份邀约,任何人把这只鸭子还给她的时候,这个人就完成了这个邀约。它是用某一个行为,而不是口头的承诺或者签署合同的方式来完成这个动作的,那我们可以认为,这份合同在这个时候就缔结完成了。这个人退鸭子,就是他接受完这个动作的时候,并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这就是我们刚才提到的第四个要素。所以他不能去追那十包烤鸭。这看上去是很小的一件事,但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当你接受一项提议时,你的接受必须建立在依赖该提议的基础上。你必须意识到邀请并有接受邀请的意图,这样接受才能被视为合法接受。与其说是接受所要求的客观行动,倒不如说是接受。这个问题在之前的判例上类似范例的,有一个人的狗走丢了,他在报纸上登了一份“寻狗启事”,说“谁把狗送回来,我给他100块钱”。结果有一个好心人就把他的狗领回来了,回去以后这个人才发现有这个报纸,然后就回去找他要钱,但最后并没有支持这一要求。这个原则不仅用在“寻狗启事”和“寻鸭启事”上,似乎也是生活中的一件小事。这一原则一般适用于各种类型的合同。1927年,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裁决过一个案子,有一个地方发生了谋杀案,有两个警察被谋杀了,所以当地的政府发出了一份悬赏令。悬赏令称,“如果任何人能够提供足以给杀人嫌疑人定罪的证据,如果提供证据的人不是杀人嫌疑人本人,他们将获得一定程度的豁免权,还将获得金钱奖励,奖励1000元。”有一个和这个谋杀犯过从甚密的嫌疑人克拉克,他被逮捕之后,其实是为了撇清自己在这个谋杀案当中所扮演的角色,为了证明“这不是我做的”,他就把整件事情的前因后果,怎么策划和实施,全部给说出来了。所以他的这份证词就成为了那个真的谋杀犯定罪的证据,真的把那个人给定罪了。这些流程全部完成后,他回头要求政府按照当年政府下达的悬赏令给他钱。案件层层上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最终说“不”。这个案子叫R诉克拉克。法院承认,当政府发布这样的悬赏令时,政府提出的是单方面的合同,或者是它提出的邀请。但是当克拉克去完成这份邀请函中规定的验收行动时,他并没有带着签订这份合同的意图。
法庭说,我们确实在法律上要区分“意图”和“动机”,而我们判断一个合同有没有缔结完成,并不在乎这个人缔结这份合同真实的动机是什么。然而,这两个概念是相互关联的。从动机可以推断一个人是否打算订立合同。当克拉克提供这一信息并判定另一名凶手有罪时,他的主要动机是为了洗清自己。克拉克在之前提交的证词里说,当他提供这些讯息的时候,他的确没有想到为了讨赏,就是想要说清楚事实,在那个时候,这是更重要的事情,他是事后才想到要领取这个奖赏的。因此,这足以证明,在他采取订立合同行为的那一刻,他没有言行一致,没有主客观统一,没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这种意思表示以订立合同的理解为前提。首先得要知道这份邀约的存在,知道这个邀约所规定和期待的内容,才可能带着接受它的意图去接受它,所以在这个案子里,主要是克拉克没有意图。在“向狗寻求灵感”的情况下,如果一开始就不知道邀请的存在,那就根本不可能接受。合同的一个核心的构成要素是“意图”,本质上反映的是双方有mutual mind。来判断双方是否真的达成了某种契约。就是判断是否有那么一瞬间,我们在某件事情上达成了共识,这个共识非常重要,它是这个契约的理论基础。如何确定双方的期待是什么?如何找出双方心灵相通的那个瞬间,他们到底同意了什么?这种事就算能查出来,怎么量化?这些问题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实践中会有调和、妥协、妥协等各种操作,然后系统会继续运行。但理论上需要满足大家的期待。5.法律赔偿是有限的今天讨论的这一切,都还是在说“法律能做的事情是有限的”。我们可以看到法律工作非常努力。它想给一个侵权的受害者,试图用金钱补偿他,维护他的权益;它应该达到合同刚签订时的目的。男孩和鹈鹕
在种种的平衡之下,当伤害真的发生的时候,能够被用来补偿的金钱,能够用法律的手段去争取到的东西,仍然是非常有限的。虽然法律应该努力惩罚那些犯了错误的人,阻止那些错误的行为,但它不能使罪行不平等。也不能说“一个偷了葡萄的人就要坐10年的牢”,因为法律又要维护各种各样的确定性,不能让大家生活在不确定的恐惧、不安之中。这确实是一个悲剧,注定了没有办法用金钱来补偿。法律再怎么努力,也一定和理想状态有差距,必须在不同群体的利益之间进行平衡和选择。*本期内容摘选自看理想App节目,内容有大量删减,小标题由编辑添加。完整观点和讲述请移步至相关节目收听。与图片“费城故事”,头部图片来自RyuzoArts原标题:《被吃掉的宠物鸭,伤害如何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