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秀昆 杨小楼打官司:民国初年北京“第一舞台”债务纠纷案
“第一舞台”是北京近代以来第一家新式剧场,是当时北京乃至全国规模最大、设计最先进的剧场之一,时人记载其“形式之壮丽,结构之辉煌,大有压倒一切之概”。“第一舞台”虽然开了北京近代剧场的先河,但发展过程充满曲折。开幕不久就与东方汇理银行发生债务纠纷,双方为此对簿公堂,交涉长达数年,加上时局动乱及管理混乱等因素,“第一舞台”经营惨淡,最终无力偿还欠款,不得不转让给他人。“第一舞台”创办人中有近代着名京剧家杨小楼、姚佩秋等,因此该案受到社会各界高度关注,成为轰动一时的新闻。本文根据北京市档案馆所藏档案,还原了案情的经过,并对债务纠纷的原因进行了分析。
“第一舞台”的成立“第一阶段”的确立
宣统三年,宛平人殿阆仙筹备开设“金舞台”戏园,买下了西珠市口一家石头铺和一家车铺的地基,共花银2万两,戏园建设后因资金不足而中止。第二年,殿阆仙邀请杨小楼、姚佩秋入伙,并将戏园名字改为“第一舞台”。殿阆仙系商人,在北京开设有悦宾楼、德兴成、金台旅馆等商号。杨小楼与姚佩秋皆出身于梨园世家,杨小楼之父杨月楼是清末着名武生,为“同光十三绝”之一,曾供奉于内廷,任四品顶戴的精忠庙庙首,是三庆班最后一任班主。杨小楼子承父业,创立杨派艺术,成为一代宗师。姚佩秋之父姚席珍工青衣,在同光年间享誉一时,姚佩秋亦习青衣,为当时名角。杨小楼曾赴上海演出,对上海的近代剧场印象深刻,因此决定按照其形式修建“第一舞台”。三人原本各发行股本2.2万,但实际上除了购买的基金会之外,并没有出资。相反,他们计划向外界提供10.2万股,并制定了每股1000两的股票。招募了5000名梁军,电溪县招募了14500名梁军,姚培秋招募失败,三人招募的梁军远远不足10万。根据姚培秋的说法,与农业信贷银行的中国经理孙讨论了这笔贷款,并得到了他4.2万元的支持。双方同意让杨小楼和姚培秋出名,每人签22000股,交给农业信贷银行作为抵押。而和姚培秋实际只拿到了3.6万两,另外4000两给了孙作为奖励,并给了他们4个红股。就在资金问题解决后,基金会原业主毁约,双方为此打官司。杨小楼等人打赢了官司,“第一阶段”正式开始。修建“第一舞台”大约花费了京平足银10万两,第一次所借36000两不敷使用,后来又陆续向东方汇理银行借入。由于借款时皆是口头约定,没有订立书面合同,民国3年11月,东方汇理银行经理孙荩卿邀请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对借款进行结算,并签订了还款协议。经算明,截至当年5月24日,所借款项本息合计京平足银125000两,双方议定以“第一舞台”作为抵押,限期6个月还清;按一分行息,每月利银1250两;若到期不还,准许债权人将舞台拍卖,如拍卖价不足以偿债,仍由债务人和中保人全数补齐;如果拍卖价有余,则将余款如数退还债务人。该协议虽然是在11月签订的,但利息计算的截止日期是5月24日,故落款也是当日。2003年6月,“第一阶段”建成。剧院主楼四层,可同时容纳近3000人。它是当时北京最大的剧院。它的舞台设计与老剧场不同,采用转盘法,下方有旋转机构,可以随意旋转,方便布景;观众席有三级,前低后高,呈半圆形。最后还有一个包厢建筑,观众无论坐在哪里都可以面对舞台。杨小楼主张舞台要安排好,邀请重新开始。不过其他合伙人希望尽快开业,所以舞台定于6月9日一完工就开业。那一天,名人云集北京。中午12点左右,“第一舞台”上演了一场开场戏,招待嘉宾。开幕式刚结束,前楼突然起火,引起观众恐慌。由于剧场设计不合理,正门只有一个通道,造成拥挤踩踏,多人受伤。火灾发生后,“第一阶段”于7月14日修复并重新开放。此后,王瑶卿、谭鑫培、梅兰芳等著名艺术家应邀演出,获得了很高的声誉,被誉为北京“一流”的新剧场。“第一舞台”的经营管理在打造“第一阶段”的过程中,合作方还是可以团结一心的,但开放后,矛盾逐渐凸显。“第一阶段”原聘任、典立贤、姚培秋为总经理,聘任周为经理,四人共同负责管理。由于意见不合,很多事情都不一样,很多约束影响了“第一阶段”的正常表现。“第一阶段”是在农业信贷银行的支持下建立的,因此其经理孙经常干预舞台事务。火灾发生后,孙一度进入舞台并控制局面,这引起了等人的不满。2003年12月29日,为理顺管理人员职责,尽快开始履约还债,、姚培秋、典立先等人协商后达成收入分配和分工协议,规定除前台和后台费用外的所有票款收入余额由孙取走,用于偿还欠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的款项;决定发行新股,并以股本偿还债务;同意由负责后台事务,孙负责前台事务。协议实施后,经营状况仍未见好转。杨小楼等人意识到共同管理存在诸多弊端,应统一事权以专责成。遂于民国4年6月6日订立了条约,确立了新的管理规则:推举姚佩秋一人独领舞台所有事务,凡财务、用人、行政等事宜皆由其办理,其他人不得干预,杨小楼、殿阆仙与周介臣三人只有监督之权;各人所招股本,议定每月按4厘行息,并再付4厘作为还债之利银;又考虑到创办舞台历经数年,各人付出了劳动,因此,在营业收入中仍按照原定协议给予每人一定的报酬。然而,在协议达成后不久,孙介入了。当年8月,孙玉清与杨小楼等人签订了附管理细则的还款协议,决定将景平脚银行“第一期”以5万元的价格抵押给东方汇理银行。孙玉清主持一切事务,杨小楼、姚培秋、狄玉贤服从孙玉清的指派;该阶段的日常收入全部移交给农业信贷银行以筹集欠款。如果有损失,仍将由杨小楼等三人承担;杨小楼和其他国家所欠的债务也由它们自己清偿;这种方法将试行3个月。如果失败,孙会单独组织。事实上,这一协议使孙垄断了“第一阶段”的权力,从而引起了等人的不满。2004年12月,矛盾激化,杨小楼愤然离开,不愿登台演出,导致“第一阶段”暂停半年。在姚培秋的劝说下,向他发放了1.2万元的贷款,杨小楼又回到了“第一阶段”。民国6年1月30日,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再次订立协议,划定各自的职责:杨小楼办理后台事务,所有收入一概归舞台;殿阆仙负责前台,姚佩秋协助办理;周介臣负责前台伙计、座位等事宜;该办法试行1个月,每人应认清各自权限,不得无故干预他人。随后外聘经理周介臣介入“第一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纠纷中,并在京师审判厅控告孙荩卿意图侵吞“第一舞台”,主张自己为“第一舞台”的合伙人。经京师警察厅调查和协调,当年10月,杨小楼等人在警察厅出具了甘结,并议定了各自的职责,决定由杨小楼全权管理“第一舞台”,殿阆仙、姚佩秋须听从其指挥;至于周介臣,由杨小楼决定是否继续聘用,但周介臣只是雇佣人员而非合伙人,不得干涉舞台的演出、对外债务等事务。债务纠纷的过程按照民国3年与东方汇理银行的协议,“第一舞台”所欠债务应在6个月内还清,由于落款日期为5月24日,还款协议签订后不久就应到期。杨小楼等人原计划以戏园收入偿还债务,但是由于政局动荡,“第一舞台”时演时停,而且票价比较昂贵,非普通人所能承担。因此,戏园开演后不久就陷入困境,其收入不仅不能偿还借款,甚至不足以偿还利息,债务越积越多。民国4年正月,原有债务已逾期3个月,又积欠9个月利息11259两,加上原来债务以及垫付的华比银行欠款,合计已达京平足银136259两、公砝平足银5720两,东方汇理银行多次催索无果后,孙荩卿遂向京师警察厅请求追讨。在警察局传唤双方后,他命令等人与孙讨论还款方式。在中方吴承志的协调下,双方于2004年8月6日签订了还债协议,并报北京市警察局备案。双方约定以“第一阶段”的资产作为抵押物,在一年内清偿全部债务,否则债权人可以拍卖该阶段清偿债务。到2005年7月,还款时间即将到期,等人仍无法还清,只好与孙重新签订协议。此时“第一期”已欠东汇理银行本息合计174912元。双方同意按照之前的约定继续执行,还款期限延长6个月至年底;在此期间,杨小楼和其他人将出售舞台或提供另一份股份,并偿还欠农业信贷银行的所有债务;如果没有偿还,让农业信贷银行处置阶段资产;如有不足,仍由杨小楼、姚培秋、典郎贤偿还。双方续签协议后,仍到史静警察局备案,史静警察局责令“第一阶段”所在地外友二区派出所督促各方履行协议。是年底,6个月期限又将到期,但杨小楼等人仍未履行协议,而且相互之间意见不一,管理混乱,舞台时演时停,外聘经理周介臣乘机介入其中。民国6年1月,周介臣向京师警察厅控告,主张自己为“第一舞台”的创办人,有权干预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而孙荩卿与杨小楼等人签订的还款协议将本人排除在外,损害了自己的权利。京师警察厅命令外右二区警署进行调查,该警署遂传唤了当事人。根据周介臣供述,舞台所借东方汇理银行之款共有三宗,借款时并未订立借约,主要由自己与孙荩卿接洽,而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等人只是偶尔出面。开演后,借款之事和账目才归殿阆仙管理,自己负责办理前后台其他事务。民国3年11月,孙荩卿邀请自己与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及中人吴承芝商谈还款事宜,孙荩卿开列了欠款清单,要求在协议上签字,但自己没有同意。周介臣解释说协议上的落款日期是倒推的时间,实际签订是11月,但借约上写的是5月24日,距离6个月的期限只剩8天,根本无法筹集,因此自己没在协议上签字。周还介绍了“第一阶段”的建立过程和他在其中所起的作用。据其供述,滇西贤只是计划建立“黄金舞台”,但由于资金短缺,民国元年与、姚培秋合伙,姚培秋随即邀请周·加入。当初,因为基金会原主人悔过,他参与了诉讼。此外,他去上海购买舞台所需的物品,并为演员预约。周认为只有创始人才能处理这些事情,这证明他不是一个普通人。此外,民国3年,他与杨小楼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规定了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开幕式结束后,他本应该和杨小楼等人一起担任舞台的总经理,但他自愿担任经理,因为他看到杨小楼等人有自己的私心,这就是为什么他在舞台管理条款中只被列为经理。周也提出了自己作为创始人的证据:第一,他与等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第二,他拥有舞台徽章;第三,他有处理后台事务的任命书;第四,舞台账本和人员表都有自己的名字。殿阆仙等人则否认周介臣为舞台合伙人,殿阆仙供称自己与杨小楼、姚佩秋合伙创办“第一舞台”,股本皆是三人招集。因创办过程中事务繁杂,需要人手,经崔禄春介绍,聘请周介臣帮办杂务。民国3年闰五月,舞台正式开张,三人认为周介臣任职期间颇有功劳,遂任其为经理,但只是总经理之下料理杂务的雇佣人员,如果不称职,可以随时解聘。对于民国3年与周签订的合伙协议,狄理贤表示,《第一阶段》是北京最早创办的新式剧场,利润比普通剧场更丰厚。周觊觎的巨额利润。演出结束后,他与狄理贤等三人协商,愿意招募股权加入舞台。三人同意其请求,并于2003年8月27日与周订立合伙协议,约定三人将分享其股份及分担其外债。然而,合同签订后,周并没有吸引资金。民国3年和4年两次与法国农业信贷银行签订债务偿还协议时,周不愿分担债务,拒绝签订协议。狄理贤认为,周同意加入合伙人自然无效,因为他既不出资,也不愿意承担责任。针对周介臣提出有任职委任状作为证据,殿阆仙指出,民国5年7月,因未能按约偿还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孙荩卿负责管理舞台,为了统一意见、调和矛盾,孙荩卿向管理人员颁发了委任状以专责成,亦任命周介臣帮办后台事务,因此,委任状不过是规定各人职责的文书,而非合伙人的证明。殿阆仙还指控周介臣管理后台后,专断独行,营私肥己,当年冬天已改由杨小楼负责后台。第二年1月,正当舞台准备开演时,周介臣竟然恐吓演员,不准他们到舞台演戏,致使舞台停演多日。杨小楼等人鉴于此,禁止周介臣干预舞台事务,但因委任状规定任期为半年,故仍照常发放酬金,现任期已满,委任状已失去效力。至于基金会纠纷,去上海设置设备,给演员预约等等。,狄贤贤指出,在与杨小楼合作之前,他已经购买了基金会。后来原主不愿意搬,还和杨小楼一起在史静审判大厅起诉。没有周;至于在上海的行头购买,民国元年电溪县就有所保留。第二年,电溪县派周到上海煮通和洋行的铁料,顺便带回几箱。这种行为只是他授权的。联系农商银行借款时,派周在需要钱的时候折价取钱,对外界不负责任。此外,周还声称有员工表作为创始人的证据,而狄理贤则指出员工表只是员工的记录。自建立阶段以来,任命和辞职的人很多,不能作为合伙人的证据。杨小楼、姚佩秋的供述与殿阆仙供述的情况基本一致,孙荩卿供称当初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创办“第一舞台”,因缺乏资金向东方汇理银行借款,其中并无周介臣之名,嗣后两次与杨小楼等人订立还债条约,亦无周介臣,因此不能视其为合伙人,其无权干预“第一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之间的债务。外右二区警署将当事人的供述情况上报京师警察厅,民国6年3月,京师警察厅对周介臣的控告做了批示,认定周介臣自民国元年以来在“第一舞台”帮办杂务,嗣后虽然也曾名列合伙人,但是未招来股本,而且两次都没在还款协议上签字,因此与“第一舞台”仅是一种雇佣关系,没有干涉舞台债务的权力。然而,周并没有因此而放弃。2006年9月29日,他伙同、狄理贤指控孙控制舞台事务,侵犯自己的利益,并列举孙的侵权行为,要求对“第一阶段”账目进行当庭清算。10月13日,在得知被周指控后,孙还向警方举报,称自己曾两次与等人签订协议,被警方立案。周对的指控与协议内容有许多出入。此外,经警察局查明,周只是一名雇员,不能干涉舞台债务,但他声称自己是指控的合伙人。故孙请求传唤周、等人,并依法追究诬告陷害责任。京师警察厅传讯了杨小楼、殿阆仙、姚佩秋、周介臣等人,杨小楼和殿阆仙皆供称“第一舞台”为三人创办,周介臣只是经理;同时也承认所借东方汇理银行款项,只是认为孙荩卿把持舞台事务,任人唯亲,账目混乱,因此请求清算账目,算明后愿如数偿还。姚佩秋则详细介绍了“第一舞台”的创办过程及借款的情况,指出在京师审判厅控告孙荩卿是周介臣的主意,杨小楼等人是受其挑唆,而姚佩秋本人没有参与控告。警察局下令清算账目,周不是舞台搭档,所以不允许他参与。清算结束后,等人承认账目没有问题,愿意努力还债,并声称周愚弄了他们,向首都法院起诉。史静警方拘留了杨小楼、电溪县、姚培秋,限期还债,并以捏诬告为名拘留了周。随后,周、胡新泉、傅丽婷以周、、狄哲先的名义向内务部投诉,称警察局滥用职权,在审判庭即将开庭之际,突然传唤周等人撤诉。周、等人拒绝接受。史静警察局以吸烟成瘾的名义拘留了他,并命令他偿还债务,否则他不会放手。内政部得知后,致函史静警察局,要求审查此事,并在“第一阶段”报告债务纠纷。首都警方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周等人都是“第一阶段”的伙伴,胡新泉是的叔叔,周是周的哥哥,傅丽婷是点击仙的主人。然而,杨小楼和其他人否认他们委托内政部投诉,称他们对此事一无所知,不承认自己的行为。周子余三人虽然承认曾到内务部控告,但否认是受周介臣、杨小楼、殿阆仙的委托,坚称完全是个人行为。他们供述周介臣等被关押后,其家人十分担忧,因有亲戚关系,故商量到内务部控告,并委托状师撰写了控诉信,但并不理解信中“代表”二字的含义,也不知道“代表”需要本人同意。京师警察厅根据各方的供述,向内务部报告了调查结果,并介绍了“第一舞台”与东方汇理银行之间的债务纠纷。在该报告中,史静警察局认为,杨小楼和其他人对欠农业信贷银行的钱和金额没有疑问,并与该银行签署了两次协议,并将其提交给史静警察局。然而,杨小楼等人不仅没有履行协议,而且经常停止履行,以没有收入为借口拖延偿还债务,导致利息积累。应债权人的要求,史静警察局传唤了杨小楼等人,要求他们与农业信贷银行谈判并承担债务偿还责任。但在周的指使下,、等人联合前往首都审判大厅进行申诉,意图通过诉讼程序拖延债务偿还期限。如果不严格追求,任其拖延搪塞,利息会越积越多,越难还清。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维护商业秩序,拘留杨小楼等人,杜绝他们的拖延,并不是滥用权力。至于周等人以代表的名义向内务部投诉,其内容不实,涉及诬告,应按刑法追究其责任。但由于他们事实不清,误以为是别人惹的祸,所以从宽处理,不再追究。京师警察厅上报调查结果后,仍令杨小楼等人与孙荩卿商议还款办法,民国6年12月10日,由吴承芝作保,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与孙荩卿达成协议,议定舞台所有收入,除必要开支及支付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薪水外,全部交付东方汇理银行用于还债;经算明,从民国元年九月初五日到民国6年12月10日,“第一舞台”积欠东方汇理银行京平足银182621两5钱3分,原协议有一分和八厘两种利息,此后一律改为八厘;欠款中的10万两以第一舞台的资产作为抵押,其余的部分以三人房契为抵押,债务偿清后,抵押之物归还所有人;债务分两年还清,第一年偿还其中的8万余两,第二年还10万两,第一年如果偿还不足应偿额的一半,东方汇理银行则可以请求京师警察厅将抵押品拍卖还债,如果仍然不足,则由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变卖家产清偿。协议签订后,京师警察厅将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释放。由于涉及缠讼,周介臣仍被关押,12月26日,周子余、耿清元、罗养全出面保释,之后又有商人王子发、杨秀昆、刘福禄、靳耀庭等人担任铺保,请求释放周介臣,并保证其安法守纪。周介臣也做了书面甘结,承认所控不实,愿意遵守京师警察厅的判决,保证不再滋生事端。该案虽然暂时平息,但是鉴于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影响,民国7年1月,京师警察厅在《北京日报》刊登公告,介绍了该案的经过,并劝诫杨小楼等人团结一致,共同努力偿还债务。“第一舞台”债务纠纷案的最终结果协议签订后,杨小楼、姚培秋、典郎贤被史静警察局释放。由于涉及诉讼,周仍被拘留。12月26日,周、耿清源、罗阳泉取保候审。后来,商人王子发、杨秀坤、刘福禄、金担任担保人,要求释放周,保证他的安全和纪律。周也做了书面声明,承认指控不实,并愿意遵守警察局的判决,以确保不再有麻烦。虽然案件暂时平息,但鉴于其对社会的巨大影响,2007年1月,首都公安部门在《北京日报》上刊登公告,介绍案情,劝诫杨小楼等人团结协作,共同偿还债务。“第一阶段”债务纠纷案的最终结果
根据新的还款协议,“第一舞台”应在一年内先偿还8万余两,但截至民国7年9月,即一年还款期已过8个月,“第一舞台”仅偿还京平足银7471两9钱6分,不但没能偿还本银,利息反而增加了5676两7钱8分。孙荩卿遂向京师警察厅提出追缴的请求,10月22日,京师警察厅传讯债务人到案。为了清偿债务,杨小楼、姚佩秋与殿阆仙向京师警察厅提出了售奖还债的办法:以3个月为期,发行奖券4万张,每张售价现洋10元,销售收入共计40万元;其中26万元用于偿还东方汇理银行的债务,3万元用于归还其他外欠债务及小股东的本金;3.5万元作为售奖成本;2万元用于回馈社会,设立慈善工厂;5.5万元作为其他等级的奖金;奖券分为20等,“第一舞台”为头等奖奖品。当时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彩票开奖,必须经过内务部批准,只能用于慈善行为,商业债务不能开奖。因此,史静警方拒绝了杨小楼等人的要求,指出根据法律规定,商业活动的彩票是不应该开的,北京的商店倒闭的情况并不少见。这个案子一开,就会扰乱商业秩序,破坏社会风气。为了收回贷款,孙敏清还支持了杨小楼等人的主张,两次向史静警察局申请批准出售奖品和清偿债务的方式,但都被史静警察局以同样的理由驳回。售奖还债的办法被京师警察厅完全否决后,杨小楼等人再次违约,未能按期清偿债务。由于“第一舞台”经营困难,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利息,再拖延债务只会越积越多。鉴于此,民国8年5月13日,双方对债务进行了清算,并向京师警察厅申请裁决。经算明,截至当日,“第一舞台”积欠东方汇理银行本利共计199144两6钱1分,双方决定以“第一舞台”所有资产作价10万两,归东方汇理银行处置,杨小楼等人不得干预;东方汇理银行对剩余的9万余两作适当让步,只收9万两,杨小楼、姚佩秋、殿阆仙各自负责偿还3万两,限期两个月还清。至此,历时五年的“第一阶段”债务纠纷案告一段落。尽管杨小楼和其他人仍拖欠各自应得的3.2万元,但农业信贷银行仍向史静警察局投诉要求追回,但这已经是个人债务。此后,农业信贷银行获得了舞台的所有权,对其进行了翻新并重新开放,其创始人杨小楼完全退出了其运营和管理。“第一舞台”债务危机的原因分析“第一阶段”开放后不久就陷入债务危机,其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第一阶段”资金主要来自银行贷款,利率较高。为了追求舞台的新鲜感和宏伟感,“第一阶段”耗资巨大,建设成本高达10.2万元。但杨小楼、姚培秋除了典立贤出资2.2万元购买土地外,并未投入自有资金。两家原本计划向外界发行股票,但结果并不令人满意。他们筹集的资金很少,不得不依靠农业信贷银行的贷款。结果“第一阶段”刚建成时,本金和利息高达12万,光每年利息就有1万,成为运营中最大的成本。其次,“第一舞台”设计的规模过于宏大,脱离了当时北京戏剧市场的实际情况。“第一舞台”的规模比当时上海的戏院都大,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里其都是全国最大的戏院。其观众席共有三层,可以容纳3000人左右。但当时北京的戏剧市场不如上海。上海自开埠之后,逐渐成为近代中国第一大商业都市,吸引了众多人口,并催生了休闲娱乐文化,带来了戏剧业的繁荣。北京在当时仍是传统的政治中心,经济和人口都不如上海,商业更不如其繁荣。因此,北京的戏剧市场比上海狭窄得多,无法支撑“第一舞台”如此大的规模,导致其经常出现空场的情况,偌大的剧场,观众三三两两,使得演员十分难堪。如1918年坤班演出时,每天只能卖出数十张票,不得不宣布停演。而且由于剧场音响效果设计不佳,靠后席位的观众无法听清演员的唱和念,影响票房收入。在这种情况下,舞台收入尚不足以偿还利息,最终导致转让的结局。最后,“第一阶段”管理混乱,合伙人之间矛盾重重。合伙人中,杨小楼和姚培秋都是京剧大师,没有管理经验。电溪县虽然是个商人,但离戏曲行业很远。而且合伙人处理不好关系,导致管理混乱。起初,合伙人共同管理剧院,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分工。由于意见不合,他们对彼此都颇有微词。后来、孙、、姚培秋等人不得不分头经营,但经营情况始终没有好转。尽管“第一舞台”经营困难,债务纠纷导致其名誉受损,但促进了北京近代剧场的发展。在其影响下,北京地区出现了一批新式剧场。这些剧场吸取了“第一舞台”的教训,更好地适应了市场的需要。比如,剧场的规模小了不少。被称为20世纪20年代三大剧场的开明戏院、真光戏院、新明大戏院等都只能容纳几百人,30年代着名的长安大戏院和新新戏院也只能容纳1000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