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首付购车 0首付购车 “便宜”还是“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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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人员承诺“零首付”车行:未经授权,是个人行为!是“便宜”还是“骗局”?案例简介为购买新车,小陆在2018年3月5日与车行的销售人员小杨互加了微信好友,以方便了解车行的销售政策。在微信交流过程中,小杨告诉小陆其所在的车行有购车返首付优惠,并向小陆发送了“雷凌首付53800元月供4861元”、“科沃兹31800元月供2915元”等信息。同时,小杨还向小陆承诺,科沃兹汽车的首付款为31800元,月供2915元,购车首付款将于购车后每天返还,三年内返还完毕,相当于零首付购车,科沃兹汽车的总价仅为十万余元。面对诱人的购车优惠,卢晓决定购买Cavalier轿车,于是在小杨提供的经销店地址办理了购车手续,首付款变更为3.1万元,但双方并未将“退还首付款”的内容写入《购车合同》和《购车协议》。截至同年6月5日,卢晓共收到首付款退款1620元,汇款全部来自第三方个人账户。从那以后,吕霄再也没有收到任何退款。2019年3月12日,小陆向高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车行向其返还剩余的全部首付款及利息。车行在诉讼中认为,小杨通过微信向小陆作出“返还首付”的承诺是未经授权的个人行为,与车行无关。法院判决的结果
高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陆与车行通过销售人员微信私聊的“返还首付”承诺具有合同效力,与纸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车行销售人员小杨与小陆互加微信好友,明显是为了满足工作需要,双方的对话内容均为汽车销售信息,发生的时间也是上班时间,小杨宣传推销车辆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车行认为“返还首付”承诺是小杨未经授权的个人行为,法院不予采信。车行应受该承诺的约束而须继续履行返还义务,每天返还首付款给小陆直到全部返还完毕,但在本案中对未到期的返还款项,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车行向小陆返还首付购车款8370元及占用返还款期间的利息,同时驳回小陆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车商不服上诉,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车商上诉,维持原判。01什么是职务行为?职务行为通常是指工作人员行使职务的行为,是履行职责的活动,与工作人员的个人行为相对应。本案中的小杨是车行销售人员,他在上班时间通过添加小陆的微信推销汽车正是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事实上也促成了双方的交易。车行认为未经授权的承诺是小杨个人行为,缺乏法理依据。是否对销售人员授权属于车行内部的经营管理问题,消费者小陆在购车时无法知晓销售人员是否取得授权,但透过销售行为的外在表现,一般的消费者有理由相信小杨的行为是公司行为,而且事后车行也通过第三方作出了履行行为,是对销售行为的进一步确认。02 为什么把第三方的履行行为认定为车行的行为?尽管现有证据未能确定汇款的第三方,但销售合同关系发生在卢晓和汽车经销商之间。无论是谁代替车行履行了返还义务,卢晓都有理由相信是合同对方履行了,因为返还金额和汇款时间与购车折扣一致,其他人不可能无缘无故知道这些细节和原告的账户和转账。03要求汽车经销商继续履行首付款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当前,出卖人经常为了实现销售而胡乱夸大其词,作出空头承诺,往往会造成消费者利益的损失,扰乱市场交易秩序。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本案中小杨通过微信向小陆作出“返还首付”的明确承诺,应当视为合同要约,即便该承诺没有写入纸质合同中,在小陆接受该承诺后即成为合同内容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车行应受“返还首付”承诺的约束而须继续履行返还义务。04 销售人员基于职务行为作出承诺时,消费者需要注意什么?在消费的过程中,最好的办法就是把销售人员的承诺写进合同里,并固定下来。如果没有写进合同,就要保留好商家所做承诺的证据,比如微信记录、收款银行的流水等。,从而避免在维权时“措手不及”。来源:高明法院。长的按关掉注公开、公平、诚实、高效济南铁路运输法院微信号:jntlfy新浪微博:@济铁法院原标题:“【据案】0首付买车,“便宜”还是“骗局”?》